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。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,收费时都要遵照该“办法”。
五类案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“办法”规定,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。其中下列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: 1.代理民事诉讼案件; 2.代理行政诉讼案件; 3.代理国家赔偿案件; 4.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、代理申诉和控告、申请取保候审,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; 5.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。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
四类案件收费不能风险代理 “办法”规定,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,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,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但下列情形除外: 1.婚姻、继承案件; 2.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 3.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; 4.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。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,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、收费方式、收费数额或比例,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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